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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陸萬零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