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汎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