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汎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向係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楊裕民承租並使用該房屋之證據。
(查聲請人113年12月4日之陳報狀雖有主張「……此情亦有在寄發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中陳明」等語,惟存證信函內容僅為單方陳述,釋明仍有不足,而有另行提出資料佐證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