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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維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向相對人訂購商品之訂單及商品金額之證明文件(如訂單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