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俊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
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解釋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金錢、有價證券
為標的,始足當之。請釋明「iPhone 16 pro max 256G」得為上開法條明定之請求標的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應更正請求標的。
三、請重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債權存在及數額之證據(查聲請狀所述內容尚不足判斷請求之原因事實何在,又非訟程序係採形式審查為原則,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證據,請另行提出錄音檔以外足資釋明請求事實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