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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君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澤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雷鈜亮  
相  對  人  雷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四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四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