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瓊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