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櫻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立德
相 對 人 張東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零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