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久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琇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伍仟貳佰壹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