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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