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靖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