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碩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印象南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