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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岑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餘額,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顯示。(因聲請人提出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無從辨識債權餘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