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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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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64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249元
自民國113年0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1%
002
新臺幣24558元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249元
自民國113年0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24558元
自民國113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同上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9號)
緣債務人潘錡於111年11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