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㴒媞(原名邱孝宸、邱文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