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大偉(即李光權之繼承人)(歿)、李稚康(即李光權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大偉(即李光權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