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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家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41,131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