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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秀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戀國際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艾戀國際診所最新醫事機構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陳報相對人艾戀國際診所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