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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廣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60元
高廣莉
自民國96年8月2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8637元
高廣莉
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127230元
高廣莉
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附件: 
    緣債務人高廣莉於93年03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