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銓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騰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