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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萬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並標示債務人姓名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