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KAHASHI KOHEI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其證明文件須能清楚辨識相對人的居留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