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明熹(即蔡子純之繼承人)
蔡金玲(即蔡子純之繼承人)
蔡杰玲(即蔡子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子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子純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