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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耀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零參佰伍拾壹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783元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55%
002
新臺幣636568元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783元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36568元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3,7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0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36,56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