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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敬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狀所載之公告報紙民眾日報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