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13日聲請狀所附證物二之標示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除原債權人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影本,並需「清晰」標示債務人姓名處,及提供標示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