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民國農會台農鮮乳廠
法定代理人 黃瑞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全然未附證物清單中所稱之附表及證物1至5,請重新具狀提出。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