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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子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圖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圖森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可辨識公司名稱之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又聲請狀之聲證一及聲證二並無資遣費之計算方法與證據,該部分亦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三、查相對人圖森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若相對人圖森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含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