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紀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秀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究以郭紀子為聲請人?抑以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若以郭紀子為聲請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31日陳報狀陳明其所提出之借據,貸與人係為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之夫向公司借支薪水,非郭紀子個人之借貸,故有釋明之必要)。若相對人為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