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秀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