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森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郁鑫即鑫發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債權餘額新臺幣202,616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民國113年12月18日聲請狀附表各筆「積欠本金」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