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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森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郁鑫即鑫發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