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薯條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德薯條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護照號碼,及其法定代理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