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粘瓊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勞資爭議款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