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增胤律師(即石采薇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石采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石采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