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