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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二)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