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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修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96元

劉修銓

自民國113年0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

002

新臺幣23829元

劉修銓

自民國113年0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003

新臺幣21328元

劉修銓

自民國113年0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

004

新臺幣5167元

劉修銓

自民國113年0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5

新臺幣1466元

劉修銓

自民國113年0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3,41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59,88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59,88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026元(112.8.21~113.1.18)、違約金雜費計1,500元(112.8.21~113.1.18)、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