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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沛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40,000元?抑或新臺幣413,000元?請擇一陳報,並陳明計算式及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