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仁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底之「具狀人」處應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三、提出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報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新臺幣136500元(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特休未休假工資新臺幣29927元及資遣費新臺幣77098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