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繆芝芬(即王鴻元之繼承人)
王燕軍(即王鴻元之繼承人)
王玉珏(即王鴻元之繼承人)
王悦湘(即王鴻元之繼承人)
王月霞(即王鴻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鴻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