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家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因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15日聲請狀壹、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第一行至第二行加總金額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