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一)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二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二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玖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二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