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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10萬元之附表(表格內容如下)。
附表:利息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附表:違約金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