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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亭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肆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