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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普河畔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莊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3」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應顯示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提出相對人江莊文所有之汽車車位28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應顯示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上開28個車位屬於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或上開28個車由相對人占有使用而應負擔車位清潔費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催繳車位清潔費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本人或其家屬簽收之紀錄,或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