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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皮崢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參拾元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569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1%
002
新臺幣240630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
003
新臺幣87839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569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40630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87839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0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71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8,56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0,6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7,83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