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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337元
紀宏仁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21199元
紀宏仁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4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7953元
紀宏仁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94496元
紀宏仁
自民國113年0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紀宏仁於民國112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77,560元正未給付,其中75,337元為本金;2,2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紀宏仁於民國111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333,891元正未給付,其中321,199元為本金;11,89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紀宏仁於民國109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8,166元正未給付,其中7,953元為本金;2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紀宏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5日止累計101,855元正未給付,其中94,496元為消費款;6,073元為循環利息;1,2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