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毓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文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游文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聲請狀上請求原因及事實上方所載之「合約編號Y514018」之契約書。
三、請提出已由相對人游文宜簽名或蓋用印文之給付憑證。若無法提出,請釋明相對人應賠償不動產買賣之退稅款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該退稅款應由相對人賠償之釋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