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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湯鈞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清償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柒元。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