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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永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士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應提出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借據、收據或得辨識姓名之匯款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